第5章 CHAPTER 5 重 建 数 系 第4章中根据ZF1~ZF5得出了函数、等价、序这些基本的数学概念。但是,我们还没有接触到“无限”这个重要概念。当年康托建立集合论的主要目的就是处理无限,使得对无限的理解彻底清楚。从这一章开始,我们所介绍的内容将涉及无限。首先,本章将在ZF体系内建立我们一直以来所使用的“数”的概念。 5.1皮亚诺公设 或许有些读者会好奇,为何前面章节中只要是涉及具体集合的例子,都是由组成的集合,怎么没有出现关于“数”的集合,比如集合{0,1,2}。这是因为,我们现在还没有在ZF体系内构建出数的定义。现在我们开始这个工作。首先需要建立的数集是自然数集。对于自然数集这种新的对象,有两种引入的方式: 一种是将其视为原始对象(primitive object),采用一组称为公理或公设的命题去描述它;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已知的对象去定义它,此时它不再是原始对象。本节采用第一种方式。 关于自然数的使用,我们太熟悉了。然而,熟悉自然数的使用,与知道自然数如何定义是两码事。我们希望建立自然数的定义,使得自然数的所有性质完全由这个定义所确定。也正是由于我们“自我感觉”对自然数太熟悉了,反而会对抽象出自然数的本质这件事造成一定的困难。1889年,意大利数学家、逻辑学家皮亚诺(G. Peano)给出了自然数集的定义,该定义是以公理化的方法给出的,称为皮亚诺公设(Peano’s postulates)。通过皮亚诺公设,可以清晰地看出自然数的本质。 【定义5.1.1】设N是一个集合,s是一个N到N的映射,e是集合N中的一个元素。如果它们满足: (1) eran(s)。 (2) s是N到N的单射。 (3) 对于N的任意子集A,如果e∈A,而且对于任意的x∈A,都有s(x)∈A,则A=N。 则称有序三元组〈N,s,e〉为皮亚诺系统(Peano system),集合N为自然数集。 对于〈N,s,e〉,由于e∈N,s是N到N的映射,所以有s(e)∈N,s(s(e))∈N,s(s(s(e)))∈N,等等。根据定义5.1.1中的条件(1),不存在x∈N,使得s(x)=e,也就是说,s(e),s(s(e)),s(s(s(e))),…之中任意一个都不会等于e,因此将e作为起始元素,从e出发,排成序列e,s(e),s(s(e)),s(s(s(e))),…的样子。再根据定义5.1.1中的条件(2),这个序列中的任意两个元素都不会相等,所以这个序列会形成一个“链”的形象,不会是“环”的形象。再根据定义5.1.1中的条件(3),这个链中所有元素构成的集合就是集合N,换句话说,可以把集合N中的元素一个不剩地排成一条链的形状。如果用一个带有箭头的线段表示从x到s(x),那么,皮亚诺系统不会是图5.1.1(a)和(b),而只可能是图5.1.1(c)那样。 图5.1.1皮亚诺系统示意图 直观上,我们所熟悉的自然数集N中的所有元素也是可以这样排列的,即N={0,1,2,…}。可以看出,皮亚诺系统〈N,s,e〉中的e是作为起始元素的,相当于自然数中的0; 映射s是用来将集合N中的每一个元素映射为该元素的后继(successor)。有了上述的理解,将e用符号“0”表示,将s(x)表示成x+,那么定义5.1.1可以更清楚地以如下方式进行表述。 【定义5.1.2】称满足如下条件的集合N为自然数集: (1) 0∈N。 (2) 对任意的x∈N,有其后继x+∈N。 (3) 对任意的x∈N,有x+≠0。 (4) 对任意的x,y∈N,如果x≠y,则有x+≠y+。 (5) 对于任意的AN,如果A满足如下两个条件: ①0∈A; ②对于任意的x∈A,有x+∈A; 则有A=N。 可以看出,定义5.1.2中的表述方式是将定义5.1.1中〈N,s,e〉的s和e直接以公设的形式列出。当然,定义5.1.1和定义5.1.2是完全等价的,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。不管哪种定义,我们发现,只有定义中的最后一条是不平凡的,这一条称为皮亚诺归纳公设(Peano induction postulate),也称为数学归纳法原理(principle of mathematical induction)。有了这一条,就可以使用中学所学到数学归纳法了,因为数学归纳法作为“归纳证明”的方法,是以这一条为基础的。让我们回顾一下数学归纳法。设F(x)表示“自然数x具有性质F”,如果想要证明F(x)对于所有的自然数都成立,只需证明如下两点即可: ①F(0)成立; ②对任意的自然数x,F(x)成立蕴含了F(x+)也成立。之所以可以这样做的理由是,令集合A={x∈N|F(x)},显然AN; 当条件①和条件②都满足时,有0∈A,且由x∈A可以得到x+∈A,而这正是符合皮亚诺归纳公设条件的,因而有A=N。 在皮亚诺公设中,自然数集是以一组公设的方式进行定义的,因而,我们不知道什么对象是自然数,而只是知道自然数应该满足的性质; 也就是说,自然数集完全由公设中所列出的性质决定,只要对象具备这些性质,那么它就是自然数,所以从这个角度看,皮亚诺公设所定义出的自然数集是抽象的。 皮亚诺公设所定义的自然数集N是唯一的。假设N和M均为满足皮亚诺公设的自然数集。那么,根据公设首先0∈N且0∈M。令F(x)表示“x是集合M的元素”,则可以做集合A={x∈N|F(x)}。那么,当x∈A时,有x∈N且x∈M。根据公设就有x+∈N且x+∈M,因而x+∈A。再根据归纳原理可知A=N,因而NM。类似可证MN,综上可得M=N。 或许有些读者会说,根据皮亚诺公设得到〈N,s,e〉,然后将N记为{0,1,2,…},再令M={0,2,4,…},将s~理解为ss,由于〈M,s~,e〉满足皮亚诺公设,所以M也是自然数集。需要注意,皮亚诺公设只是一组性质,并没有给出集合N、映射s、起始元e分别是哪些具体对象。因而,从抽象的角度,〈M,s~,e〉就是〈N,s,e〉,用符号“1”表示e的后继,还是用符号“2”表示e的后继,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。 如果读者学习过微积分的有关知识,就会知道微积分是以极限为基础进行展开的,而极限的定义中又涉及实数。在本章中,我们将会从自然数集出发构造整数,从整数构造有理数,从有理数构造实数。所以,自然数集是微积分的基础,因而,作为自然数定义的皮亚诺公设可以说是微积分的基础。在微积分的发展完善过程中,仅从几条公设出发重建整个微积分是其中的一项重大成果。 5.2无限公理 将皮亚诺公设作为定义自然数集的一种方法确实是很好的选择。然而,我们有更好的选择。集合论作为几乎整个数学的基础,必须也必然可以把自然数集在其内部定义出来,换句话说,皮亚诺公设是可以从ZF体系得出的。由于自然数是无限多的,所以在定义自然数集时,需要引入关于无限的公理。在引入无限公理之前,我们先分析一下自然数的集合表示,同时,对自然数的深入理解将促进我们对无限的理解。 现在要用集合来表示自然数0,1,2,…,我们借助于直观的感觉来尝试着构造。直观上,对于自然数集N而言,它已经是一个集合的形态了,N是一个无限的集合,它包含了所有的自然数,每个自然数都是有限的。现在假设我们已经用集合表示出了自然数0,1,2,…,也就是说,自然数0,1,2,…已具有集合的形态了,因而此时“数”与“集”统一在一起,数就是集,集就是数。既然“数就是集,集就是数”,那么自然数集N作为一个集合,就可以看作一个数,这个带有“无限”含义的数包含了所有比它小的“有限”含义的自然数。因而我们就想,对于任意一个自然数x,它也应该表示为所有比其小的自然数所构成的集合。具体地,0是最小的自然数,没有比它再小的自然数了,所有其表示为空集; 对于自然数1,只有0比它小,所以它应该表示为1={0}={}; 对于自然数2,自然数0、1都比它小,所以它应该表示为2={0,1}={,{}}; 等等。为了更加清晰,我们把前几个自然数的集合表示一起列出: 0= 1={0}={} 2={0,1}={,{}} 3={0,1,2}={,{},{,{}}} 上述这种自然数的集合表示方法是由冯·诺依曼(John von Neumann)提出的。有工科背景知识的读者对冯·诺依曼在计算机领域中的贡献会很熟悉,却很少知道他在纯数学领域所做出的杰出工作。 上述自然数的集合表示方法还具有以下性质: 0∈1∈2∈3∈…(5.2.1) 0123…(5.2.2) 或许有些读者会将自然数定义为0=,1={},2={{}},3={{{}}},…,因为这样看起来更简单。确实,当年策梅洛也是这样定义自然数的。然而,这种定义方法只能保证前一个自然数属于后一个自然数,却不能保证这种属于关系∈一直传递下去,也就是说,0∈1,1∈2,但是02。类似地,这种定义方法也不会使得包含关系传递下去。而传递性是自然数用来计数的一个重要特性,因为每次计数时,会“包含”前面的已经数的结果,并将数的结果一直“传递”下去。所以,现在集合理论都是以冯·诺依曼提出的自然数构造方法作为标准方法。 下面需要把利用直观感觉所得出的关于自然数0,1,2,3的集合表示方法,推广到所有的自然数上。我们不能根据已有的0,1,2,3的集合表示方式,然后采用诸如“后面的自然数与前面的自然数一样”这种非具体的“归纳表述方式”去试图给出所有自然数的集合表示。我们需要从自然数0,1,2,3的集合表示方法中抽象出本质的、可以用ZF语言描述的一般规律。注意到上述表示中,1=0∪{0},2=1∪{1},3=2∪{2},我们有如下定义: 【定义5.2.1】对于集合x,称集合x∪{x}为x的后继。 我们将集合x的后继集记为x+。可以看出,后继集x+通过并运算,除了将x中元素保留外,还将集合x本身作为元素并入其中,因而会同时有x∈x+和xx+。我们可以将后继集x+理解为对集合x取后继运算(·)+,那么,之前我们所得到的自然数的集合表示就可以写作: 0=,1=0+,2=1+=(0+)+=0++,3=2+=(0++)+=0+++,等等。 在给出后继集概念的基础上,现在就可以采用集合的方式去描述上述自然数的全体构成的集合。对于这个“归纳出的”自然数的全体,根据前面自然数的集合表示。首先,作为这个集合的起始元素,是属于这个集合; 其次,每当有x属于这个集合时,其后继集x+也会属于这个集合,这样就会使得之后的每个自然数属于这个集合。我们引入如下的概念: 【定义5.2.2】对于集合a,如果其满足: ∈a,并且对于任意的x∈a,有x+∈a,则称集合a是归纳的(inductive)。 用谓词公式描述集合a的归纳性,就是∈a∧x(x∈a→x+∈a)。集合a具有归纳性,也称集合a是归纳集。从直观上看,前面我们所构造出的集合形式表示的自然数的全体是一个归纳集,而且它含有无限多个元素。现在的问题是: 归纳集存在么?或许有些读者会说,我们都已经把每个自然数用集合的方式构造出来了,它们的全体是自然数集,就是一个归纳集,所以归纳集是存在的。注意,我们不能“先入为主”地认为自然数集N是存在的。直到目前为止,在ZF体系内,我们只有ZF1~ZF5这5条公理,根据已有的这5条公理,还无法确认含有无限多个元素的集合的存在性,虽然可以根据这5条公理构造出无限多个集合。下面这条公理确定了归纳集的存在性。 ZF6 无限公理(axiom of infinity): y(∈y∧z(z∈y→z+∈y)) 无限公理的意思是: 归纳集是存在的。根据前面所给出的自然数的集合表示可以看出,自然数集具有这样的“直观”表示: {,+,++,+++,…}。注意,自然数集的这种直观表示只是用在现在正在使用的自然语言表述中,其中省略号“…”表达的是诸如“等等”“类似一直这样”的含义,省略号“…”不是ZF语言中的符号,所以ZF语言中不会出现这种自然数集的表示,这种直观表示也就是当我们用自然语言表述时,为了形象直观便于理解才这样使用。根据自然数集的直观表示可以看出,自然数集是“最小的”归纳集。因而,定义自然数集(set of natural numbers)为 ω={x|y(∈y∧z(z∈y→z+∈y)→x∈y)}(5.2.3) 式中,ω是一个集合。因为根据ZF6,存在y1使得∈y1∧z(z∈y1→z+∈y1)为真,再根据式(5.2.3),可得∈y1∧z(z∈y1→z+∈y1)→x∈y1为真,再利用假言推理规则可得x∈y1为真。所以,式(5.2.3)可以写作 ω={x∈y1|y(∈y∧z(z∈y→z+∈y)→x∈y)}(5.2.4) 因而,利用ZF2分离公理可得ω是一个集合,并且再根据ZF1外延公理可知ω是唯一的。如果用自然语言描述上述自然数集的定义过程,就是x∈ω当且仅当x属于每一个归纳集。至此,我们在ZF体系内将自然数集ω严格地定义出来。 对于集合ω中的每一个元素,我们称为自然数(natural number),采用符号“ω”表示自然数集而非以往所采用的N,是为了突出现在的自然数集是在ZF内根据公理所严格定义出来的自然数集。 前面我们只是直观地感觉出自然数集是“最小的”归纳集,下面就对所定义出的ω是最小的归纳集这个命题做出证明。 【命题5.2.1】集合ω是归纳集,且如果a也为归纳集,则ωa。 证明: 根据集合ω的定义,ω的元素是那些属于所有归纳集的元素。而空集是属于所有归纳集的,所以∈ω。另外,如果x∈ω,根据ω的定义,x属于所有的归纳集,结合归纳集的定义可知x+就会属于所有的归纳集,因而x+∈ω。综上可知,ω是归纳集。根据ω的定义,它的元素就是那些属于所有归纳集的元素,所以对于任意的归纳集a,均有ωa。 ▇ 命题5.2.1显示了自然数集ω是最小的归纳集,正是由于ω作为归纳集中最小的一个,因而可以得到如下命题。 【命题5.2.2】集合ω的任何子集u如果是归纳集,则u=ω。 该命题可以用谓词公式表示为: uω∧∈u∧z(z∈u→z+∈u)→u=ω。在命题5.2.2的基础上,再进一步,我们有如下命题。 【命题5.2.3】设F(x)表示自然数x具有性质F,如果: ①F(0)成立; ②对任意的自然数x,F(x)成立蕴含了F(x+)也成立; 则对于所有的x∈ω,F(x)皆成立。 证明: 构造集合u={x∈ω|F(x)},显然uω。根据假设,∈ω; 并且对于任意的x∈ω,有x+∈ω,所以,集合u是归纳集。由于uω,根据命题5.2.2可得u=ω,命题得证。 ▇ 命题5.2.3可以用谓词公式表示为 F(0)∧x(x∈ω∧F(x)→F(x+))→x(x∈ω→F(x)) 图5.2.1数学归纳法原理示意图 可以看出,通过将自然数集ω定义为最小归纳集,得到了命题5.2.3——数学归纳法。如果对比命题5.2.2和上一节中的皮亚诺公设可以看出,命题5.2.2就是皮亚诺公设中的数学归纳法原理,只是在这里,数学归纳法原理被证明了出来。我们可以用图5.2.1形象地表示数学归纳法原理。 除了从自然数集ω可以导出数学归纳法原理,我们还可以得到如下结论: ①∈ω; ②对于任意的x∈ω,有x+∈ω; ③x+≠。其中前两条是根据ω是归纳集直接得出的,第3条是根据后继集的定义x+=x∪{x},对于任意的x+,都有x∈x+,所以x+一定不是空集。如果我们还可以得出如下结论: ④对于x,y∈ω,如果x≠y,有x+≠y+。那么,我们就在ZF的体系内,把皮亚诺公设全部证明出来了,因而集ω就是满足皮亚诺公设的自然数集N。 通过引入后继集的概念,我们把式(5.2.1)和式(5.2.2)中的x∈x+和xx+表达出来了; 通过引入归纳集的概念,我们把式(5.2.1)和式(5.2.2)中全体对象构成的集{0,1,2,…}表达出来了; 然而,式(5.2.1)中对于属于关系∈的传递性却没有表达出来。现在我们给出传递性的集合描述。 【定义5.2.3】对于集合a,如果由x∈u和u∈a可以得出x∈a,则称集合a是传递的(transitive)。 用谓词公式描述集合a的传递性,就是(x∈u∧u∈a)→x∈a。集合a具有传递性,也称集合a是传递集。通俗地讲,集合的传递性是指,集合的元素的元素还是集合的元素。显然,当集合a是传递集时,其任意的元素u∈a也一定是其子集,即ua; 反之,如果集合a任意的元素u∈a还是其子集,即ua,则a一定为传递集。比如,{,{}}就是一个传递集,而{,{{}}}就不是传递集。 在式(5.2.1)中,根据前几个自然数是传递集,我们推断,任意的自然数都是传递集。下面证明这个结论。 【命题5.2.4】对于任意的x∈ω,x是传递集。 证明: 这是一个关于自然数集ω的一个命题,我们可以用数学归纳法。令F(x)表示“x是传递集”,构造集合u={x∈ω|F(x)}ω。显然,为传递集,且∈ω,因而∈u。当z∈u时,即z∈ω且z是传递集,那么: ①z+∈ω,这是由ω是归纳集得出的; ②z+还是一个传递集,这是因为,对于任意的y∈t∈z+,由于z+=z∪{z},所以要么t=z,要么t∈z,当t=z时,根据y∈z和zz+,可得y∈z+,当t∈z时,根据假设z是传递集,可得y∈z,再次利用zz+,可得y∈z+。综合①和②,可得z+∈u。也就是说,当z∈u时,有z+∈u,进而可知,ω的子集u为归纳集,所以u=ω。命题得证。 ▇ 在命题5.2.4的证明中,根据z是传递集,得出了z+也是一个传递集,事实上,这个结论是显然的。因为z+的元素比z的元素仅多了一个z,而z作为z+的元素,其元素已经并入到z+中,所以,当z是传递集时,z+一定也是传递集。 除了ω的元素是传递集之外,ω本身也是传递的,有如下命题。 【命题5.2.5】ω是传递集。 证明: 该命题等价于,对于任意的x∈ω,有xω。我们还是采用数学归纳法。令F(x)表示“xω”,构造集合u={x∈ω|F(x)}ω。显然,∈u。假设z∈u,即z∈ω且zω,由于{z}ω,所以对于z+=z∪{z},z+ω; 另外,根据ω是归纳集,可得z+∈ω; 所以z+∈u。由上可见,u为归纳集,由于uω,所以u=ω。命题得证。 ▇ 根据命题5.2.5中ω的传递性可知,ω的元素的元素还是ω的元素,而ω的元素是自然数,因而可以得出,自然数的元素还是自然数,即每一个自然数都是由自然数构成的集合。根据本节一开始的自然数的集合表示方法,从前几个自然数的集合表示,直观上感觉应该是每一个自然数都是由自然数构成的集合,即x={0,1,2,…,x-1}。现在命题5.2.5严格地证明了出来。 在传递集概念介绍的基础上,现在我们证明前面所提到的: ④对于x,y∈ω,如果x≠y,有x+≠y+。 【命题5.2.6】对于x,y∈ω,如果x≠y,有x+≠y+。 证明: 当x≠y时,假设x+=y+。因为x∈x+,因而x∈y+=y∪{y}。由于x≠y,所以x∈y。注意到集合y是传递集,所以xy。同理可证yx,进而可得x=y,矛盾。 ▇ 至此,我们在ZF的体系内,把皮亚诺公设全部证明出来了。如果把后继运算(·)+看作一个映射,并将其限制在ω上,即令σ=(·)+ω={〈x,x+〉|x∈ω},则〈ω,σ,〉为一个皮亚诺系统。可以看出,利用ZF的公理,我们“构造”出了具体的自然数集ω,皮亚诺系统中的映射s和起始元素e也都在ZF内具体化为σ和,并且,自然数的性质也均可以由集合的性质导出。所以,在ZF体系内,自然数集ω是具体的对象,从这个“具体的”角度上,它与任意其他的集合x相比,比如,没什么区别,都是实实在在的集合。 5.3算术 通过无限公理ZF6,我们在ZF体系内将自然数集定义出来了,当然,自然数也就同时定义出来了。这样定义出的自然数集ω上,仅仅是有一个后继运算(·)+。本节我们将在ω上定义复杂的运算,比如加法和乘法。这样使得ω更加贴合我们一直以来所使用的自然数集。在定义加法和乘法之前,首先介绍递归定理(recursion theorem)。归纳法证明所采用的数学归纳法是我们所熟悉的,而归纳法定义却不是那么熟悉。递归定理是归纳法定义可以实施的保证。 假定现在有一个从ω到a的映射f,如果对于每个x∈ω,我们都知道f在任意x下的值f(x)∈a,则该映射f也就确定了,即为f={〈x,f(x)〉|x∈ω}ω×a。假定现在我们不知道f在任意x∈ω下的值,但是却知道f(0),并且还知道一个从a到a的映射g,其满足对于所有的x∈ω,有f(x+)=g(f(x))。这样,就可以依次得到f(1)=f(0+)=g(f(0)),f(2)=f(1+)=g(f(1)),一直这样下去,就可以得到f在任意x下的值f(x)了。如果映射f事先是存在的,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出f。现在的问题是,这样的f存在么?也就是说,我们需要证明,如果给定一个集合a,集合a中一个元素b,以及一个从a到a的映射g,那么存在唯一的一个从ω到a的映射f,满足f(0)=b,且f(x+)=g(f(x))。 【命题5.3.1】给定集合a以及其中一个元素b∈a,g是一个从a到a的映射,那么存在唯一的一个从ω到a的映射f,满足f(0)=b,且对于任意的x∈ω,有f(x+)=g(f(x))。 证明: 首先证明满足条件的映射f的存在性。为此,只需要构造出来它即可。由于映射是一种关系,而且关系约束条件比映射要少,容易构造,所以可以先构造一种关系,当然这种关系需要与映射f要满足的条件有一定的联系,然后通过这种关系再进一步构造出映射f。具体地,令关系rω×a为满足如下条件的集合: (1) 〈0,b〉∈r; (2) 对于任意的x∈ω,如果〈x,y〉∈r,则有〈x+,g(y)〉∈r。 我们将“集合r满足上述条件(1)和(2)”记为符号“F(r)”。显然,ω×a就是满足上述条件的集合。当然,ω×a作为满足条件的关系,它不是映射,为了构造出满足条件的映射,需要构造出满足该条件的“最小关系”。注意,如果映射满足条件(1)和(2),也就是该映射满足命题中的条件。可以这样构造映射: 把所有满足条件的关系放在一起构成一个集合,然后做这个集合的交。具体地,令 s={r|(rω×a)∧F(r)} 显然,对象s是集合,且s≠。令f=∩s,则集合f表示所有满足条件(1)和(2)的ω×a的子集的交。所以,对于任意的r∈s,有fr,因而,fω×a。此外,由于对于任意的r∈s,均有F(r)为真,所以F(f)也为真,即集合f也满足条件(1)和(2)。所以,f是满足条件(1)和(2)的最小的集合。接下来,证明集合f是ω到a的映射,这相当于证明: 对于任意的x∈ω,存在唯一的y∈a,使得〈x,y〉∈f。考虑应用数学归纳法。 当x=0时,由于f满足条件(1),所以〈0,b〉∈f,存在性满足。再看唯一性,如果除了〈0,b〉∈f,还有〈0,c〉∈f,则从集合f中把〈0,b〉去除,即f~=f-{〈0,b〉}。由于f~与f就差了一个元素〈0,b〉,所以f~也是满足条件(1)和(2)的,所以f~∈s,而f~f,这是与f的最小性矛盾,所以,当x=0时,存在唯一的b∈a,使得〈0,b〉∈f。 假设对于x∈ω,存在唯一的y∈a,使得〈x,y〉∈f。考虑x+∈ω时的情况。根据假设,〈x,y〉∈f,由于集合f满足条件(2),因而〈x+,g(y)〉∈f,存在性满足。再看唯一性,如果除了〈x+,g(y)〉∈f,还有〈x+,z〉∈f,其中z≠g(y),还是采用类似的方法,令f-=f-{〈x+,z〉},由于f-与f就差了一个元素〈x+,z〉。所以f-也是满足条件(1)和(2)的,所以f-∈s,而f~f,这是与f的最小性矛盾。所以,当x+∈ω时,也存在唯一的y∈a,使得〈x,y〉∈f。 综上所述,根据数学归纳法可知,对于任意的x∈ω,存在唯一的y∈a,使得〈x,y〉∈f。至此,满足条件的映射f的存在性得到证明。 我们还需要证明满足条件的映射f的唯一性,因为尽管f=∩s表明f是满足条件(1)和(2)的最小的集合,并不代表比f稍微大一些的集合就不是满足条件(1)和(2)的映射。假设映射h也是满足条件(1)和(2)的从ω到a的映射,因而,〈0,b〉∈h。可见,当x=0时,如果〈x,y〉∈f,则〈x,y〉∈h; 假设对于x∈ω,根据〈x,y〉∈f可得〈x,y〉∈h,则对于x+∈ω时,由于映射f和映射h都满足条件(2),所以〈x+,g(y)〉∈f,且〈x+,g(y)〉∈g。根据数学归纳法可知,对于任意的x∈ω,均有如果〈x,y〉∈f,则〈x,y〉∈h。因而可得f=g。命题得证。 ▇ 有了递归定理——命题5.3.1,我们可以开始定义自然数集ω上的运算了。首先看加法的定义。对于x+y=z的定义,如果将x固定或者看作一个参数,那么,x+y=z就可以理解为fx(y)=z。有了这种观点,现在给出ω上加法的定义。 【定义5.3.1】对于任意的x,y∈ω,定义ω上加法+是具有如下性质的运算: x+0=x x+y+=(x+y)+ 从定义5.3.1可以看出,ω上加法+是以一种递归的方式进行定义的。根据定义5.3.1,如果我们要计算5+3,其等于5+2+=(5+2)+,由于后继运算(·)+已经定义过了,所以只需要计算出5+2即可; 根据定义5.3.1,有5+2=5+1+=(5+1)+,这又只需要计算出5+1即可; 根据定义5.3.1,有5+1=5+0+=(5+0)+,所以只需计算出5+0即可,根据定义5.3.1,5+0=5,因而5+3=5+++=8。可以看出,整个计算过程是以一种递归的方式进行的,所以,需要递归定理来保证上述计算过程所依据的“递归定义”方式是合理的。从命题5.3.1的角度去看定义5.3.1,实际上就是对于任意的x∈ω,都定义了对应的映射fx: ω→ω,其满足fx(0)=x,fx(y+)=(fx(y))+,然后再把fx(y)用x+y进行表示。在命题5.3.1中,把其中的集合a和其中一个元素b∈a,看作这里的ω和x∈ω; 把其中的a到a的映射g,看作这里的ω到ω的映射(·)+; 把其中的ω到a的映射f,看作这里的ω到ω的映射fx,那么命题5.3.1保证了映射fx的唯一存在性。 类似地,在ω上加法+已经定义的基础上,也可以递归地定义ω上的乘法。 【定义5.3.2】对于任意的x,y∈ω,定义ω上乘法·是具有如下性质的运算: x·0=x x·y+=x+x·y 从定义5.3.2可以看出,ω上乘法·也是以一种递归的方式进行定义的。根据定义5.3.2,如果要计算5·3,其等于5·2+=5+5·2,由于加法运算+已经定义过了,所以只需要计算出5·2即可; 根据定义5.3.2,有5·2=5·1+=5+5·1,这又只需要计算出5·1即可; 根据定义5.3.2,有5·1=5·0+=5+5·0,所以只需计算出5·0即可,根据定义5.3.2,5·0=0,因而5·3=5+5+5=15。从命题5.3.1的角度去看定义5.3.2,就是对于任意的x∈ω,都定义了对应的映射f~x: ω→ω,其满足f~x(0)=0,f~x(y+)=fx(f~x(y)),其中fx就是加法运算+所对应的映射。注意,乘法定义中采用x·y+=x+x·y而不是采用x·y+=x·y+x,是因为加法运算+所对应的映射表示为fx(y)=x+y而非fx(y)=y+x。在命题5.3.1中,把其中的集合a和其中一个元素b∈a,看作这里的ω和0∈ω; 把其中的a到a的映射g,看作这里的ω到ω的映射fx; 把其中的ω到a的映射f,看作这里的ω到ω的映射f~x,那么命题5.3.1保证了映射f~x的唯一存在性。 【命题5.3.2】对于任意的x,y∈ω,有: (1) 0+x=x。 (2) x++y=(x+y)+。 证明: (1) 对x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x=0时,根据定义5.3.1,x+0=x对于任意的x∈ω都成立,所以0+0=0。现在假设0+x=x,如果能够证明出0+x+=x+,那么,应用数学归纳法,即可得出0+x=x对于任意的x∈ω都成立。根据定义5.3.1,0+x+=(0+x)+,根据假设0+x=x,可得0+x+=x+。 (2) 对y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y=0时,根据定义5.3.1,x++0=x+=(x+0)+。假设x++y=(x+y)+,现在需要证明x++y+=(x+y+)+。根据定义5.3.1,x++y+=(x++y)+,再根据假设,可得x++y+=((x+y)+)+。而根据定义5.3.1,(x+y)+=x+y+,所以可得x++y+=(x+y+)+。 ▇ 【命题5.3.3】对于任意的x,y,z∈ω,有: (1) x+y=y+x。 (2) (x+y)+z=x+(y+z)。 证明: (1) 对y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y=0时,根据自然数的加法定义,x+0=x; 而根据命题5.3.2,0+x=x; 因而x+0=0+x。假设x+y=y+x,需要证明x+y+=y++x。根据自然数的加法定义,x+y+=(x+y)+; 根据命题5.3.2,y++x=(y+x)+,再根据假设x+y=y+x,可得x+y+=y++x。 (2) 对z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z=0时,根据自然数的加法定义,(x+y)+0=x+y,x+(y+0)=x+y,因而(x+y)+0=x+(y+0)。假设(x+y)+z=x+(y+z),需要证明(x+y)+z+=x+(y+z+)。根据自然数的加法定义,(x+y)+z+=((x+y)+z)+,x+(y+z+)=x+(y+z)+=(x+(y+z))+,再根据假设(x+y)+z=x+(y+z),可得 (x+y)+z+=x+(y+z+)。 ▇ 【命题5.3.4】对于任意的x,y∈ω,有: (1) 0·x=0。 (2) x+·y=y+x·y。 证明: (1) 对x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x=0时,根据自然数的乘法定义,0·0=0。假设0·x=0,现在需要证明0·x+=0。根据乘法的定义,0·x+=0+0·x,根据假设0·x=0,可得0·x+=0+0,再根据加法的定义,可得0·x+=0。 (2) 对y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y=0时,根据乘法的定义,x+·0=0,根据乘法和加法的定义,0+x·0=0+0=0,所以,x+·0=0+x·0。现在假设x+·y=y+x·y,需要证明x+·y+=y++x·y+。根据乘法的定义,x+·y+=x++x+·y,根据假设和命题5.3.3的(2),有x+·y+=x++(y+x·y)=(x++y)+x·y; 根据乘法的定义和命题5.3.3的(2),有y++x·y+=y++(x+x·y)=(y++x)+x·y。根据命题5.3.2的(2)和命题5.3.3的(1),x++y=(x+y)+,y++x=(y+x)+=(x+y)+。综上可得,x+·y+=y++x·y+。 ▇ 【命题5.3.5】对于任意的x,y,z∈ω,有: (1) x·y=y·x。 (2) x·(y+z)=x·y+x·z。 (3) (x·y)·z=x·(y·z)。 证明: (1) 对y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y=0时,x·0=0,根据命题5.3.4的(1),0·x=0,所以x·0=0·x。假设x·y=y·x,现在证明x·y+=y+·x。根据乘法定义x·y+=x+x·y,根据命题5.3.4的(2),y+·x=x+y·x。再根据假设,可得x·y+=y+·x。 (2) 对z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z=0时,x·(y+0)=x·y,x·y+x·0=x·y,所以x·(y+0)=x·y+x·0。假设x·(y+z)=x·y+x·z,现在证明x·(y+z+)=x·y+x·z+。x·(y+z+)=x·(y+z)+=x+x·(y+z),利用假设有,x·(y+z+)=x+(x·y+x·z); 而x·y+x·z+=x·y+(x+x·z)。再利用命题5.3.3,可得x·(y+z+)=x·y+x·z+。 (3) 对z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z=0时,(x·y)·0=0,x·(y·0)=x·0=0,所以,(x·y)·0=x·(y·0)。假设(x·y)·z=x·(y·z),现在证明(x·y)·z+=x·(y·z+)。(x·y)·z+=(x·y)+(x·y)·z,x·(y·z+)=x·(y+y·z),根据才证明出的(2)可得,x·(y·z+)=x·y+x·(y·z)。再利用假设,可得(x·y)·z+=x·(y·z+)。 ▇ 上面的这些命题给出了关于自然数的算术定律,总结如下: (1) 加法交换律x+y=y+x (2) 加法结合律(x+y)+z=x+(y+z) (3) 乘法对加法的分配率x·(y+z)=x·y+x·z (4) 乘法交换律x·y=y·x (5) 乘法结合律(x·y)·z=x·(y·z) 可以看出,通过在ZF体系内定义自然数集ω上的加法和乘法运算,我们在ZF体系内证明出了这些我们所熟知的算术定律。 此外,还有关于自然数的加法和乘法消去律,这里简要证明一下。对于加法消去律,也就是如果x+z=y+z,则x=y,这只需要对z采用数学归纳法即可。当z=0时,显然x=y,假设x+z=y+z,有x=y; 那么,根据x+z+=y+z+,x+z+=(x+z)+,y+z+=(y+z)+,并利用假设可得x=y。对于乘法消去律,也就是如果x·z=y·z,且z≠0,则x=y。还是采用数学归纳法,令集合A={0}∪{z∈ω|z≠0∧F(z)},其中F(z)表示“对于任意的x,y∈ω,如果x·z=y·z,则x=y”。首先,0∈A; 其次,如果z∈A,则有z=0或者z≠0,当z=0时,如果x·0+=y·0+,也即x+x·0=y+y·0,因而可得x=y,也就是说z+∈A,如果z≠0,则有x·z=y·z,那么,如果x·z+=y·z+,即x+x·z=y+y·z,则应用加法消去律,同样可得x=y,即z+∈A。综上可得,A=ω。 除了可以在ω上定义加法和乘法运算,还可以定义ω上序关系,这只需要根据加法运算就可完成。 【定义5.3.3】对于任意的x,y∈ω,如果存在u∈ω,使得x+u=y,则称x≤y; 如果x≤y且x≠y,则称x<y。 为了方便后面关于序的性质的推导,先引入两个命题。 【命题5.3.6】对于任意的x∈ω,且x≠0,则存在唯一的y∈ω,满足y+=x。 证明: 令集合A={0}∪{x∈ω|F(x)},其中F(x)表示“存在唯一的y∈ω,满足y+=x”。显然Aω。由于0∈A,且当u∈A时,由于u∈ω,所以u+∈ω且F(u+)为真,进而可得u+∈A,根据命题5.2.2可得A=ω,所以F(x)对于除了0之外的所有自然数均为真。至于唯一性,可由命题5.2.6直接得到。 ▇ 【命题5.3.7】对于任意的x,y∈ω,有x+y+≠x。 证明: 对x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x=0时,0+y+=y+≠0。假设x+y+≠x,现在需要证明x++y+≠x+。根据命题5.3.3的(2),x++y+=(x+y+)+,利用假设并根据命题5.2.6,可得x++y+≠x+。 ▇ 现在我们看自然数集上序的性质。 【命题5.3.8】对于任意的x,y,z∈ω,有: (1) x≮x; (2) x<y且y<z,则x<z; (3) x<y、x=y、y<x,这三种情况有且仅有其中之一出现。 证明: (1) 由于x=x,不满足x<y定义中的x≠y,所以x≮x。 (2) 根据x<y可得,存在u∈ω,使得x+u=y,且x≠y,进而可得u≠0。类似地,根据y<z可得,存在v∈ω,使得y+v=z,且y≠z,进而可得v≠0。进而可得 y+v=(x+u)+v=x+(u+v)=z 可见x≤z。又由于u∈ω且u≠0,根据命题5.3.6,存在唯一的t∈ω,满足t+=u。那么, u+v=t++v=(t+v)+ 因而就有 y+v=x+(t+v)+=z 根据命题5.3.7,x≠z。综上可得,x<z。 (3) 首先证明,命题中所列出的三种情况至多出现其中一种。如果出现x<y且x=y,则可得x<x,与本命题中的(1)矛盾; 如果y<x且x=y,同样可得x<x,与本命题中的(1)矛盾; 如果出现x<y且y<x,根据本命题中的(2)可得x<x,又与本命题中的(1)矛盾; 所以三种情况至多出现一种。下面证明,命题中所列出的三种情况至少出现其中一种。对x采用数学归纳法。当x=0时,如果y=0,则x=y; 如果y≠0,根据命题5.3.6,则存在唯一的u∈ω,满足u+=y,由于u+=0+u+,所以y=0+u+,进而可得0≤y,而y≠0,所以0<y,即x<y; 也就是说,无论y=0还是y≠0,总会有x=y或者x<y,即当x=0时,命题中所列出的三种情况至少会出现其中一种。假设对于x,y∈ω,x<y、x=y、y<x,这三种情况至少出现其中之一,现在需要证明的是,x+<y、x+=y、y<x+,这三种情况至少出现其中之一。现在对假设中的三种情况分别进行证明。当x=y时,由于x+=x+0+,根据命题5.3.7可得x<x+,即y<x+。当y<x时,根据x+=x+0+可得x<x+,再根据本命题中的(2),可得y<x+。当x<y时,则存在v≠0,x+v=y。由于v≠0,根据命题5.3.6,令t+=v,则x+t+=y。由于x+t+=(x+t)+=x++t,所以x++t=y,因而可得x+≤y,这又相当于x+<y或者x+=y。综上可见,x+<y、x+=y、y<x+,这三种情况至少出现其中之一。根据归纳法可得,对于任意的x,y∈ω,x<y、x=y、y<x,这三种情况至少出现其中之一。结合前面已经得出的这三种情况至多出现一种,所以这三种情况有且仅有其中之一出现。 ▇ 根据命题5.3.8,我们这里所定义的序<满足反自反性、传递性、三分性,因而是ω上的全序关系,即〈ω,<〉为全序集。由于所定义的序<是根据ω上的运算定义出来的,所以序<也与ω上的运算有一定的联系。 【命题5.3.9】对于任意的x,y,z∈ω: (1) 如果x<y,则x+z<y+z; (2) 如果x<y且z≠0,则x·z<y·z。 证明: (1) 根据x<y可得,存在u∈ω,且u≠0,使得x+u=y。进而,x+u+z=y+z。根据加法的交换律和结合律,可得x+z+u=y+z,由于u≠0,所以,x+z<y+z。 (2) 根据x<y可得,存在u∈ω,且u≠0,使得x+u=y。进而,(x+u)·z=y·z。根据乘法对加法的分配率,可得x·z+u·z=y·z。由于u≠0,且z≠0,容易得出u·z≠0,所以可得x·z<y·z。 ▇ 此外,如果x·y=0,则可以得出: 要么x=0,要么y=0。因为,如果x,y≠0,则令x=u+,y=v+,其中,u,v∈ω。则根据乘法定义和命题5.3.2的(2),可以得到 0=x·y=u+·v+=u++u+·v=(u+u+·v)+ 这说明0是自然数u+u+·v的后继元素,矛盾。 后面,我们会将自然数的乘法x·y按照通常习惯简写为xy。 5.4整数 前面几节中,我们在ZF体系内得到了自然数集ω,并在ω上定义了加法和乘法运算以及序。本节我们利用自然数集ω,以及ω上的运算和序,在ZF体系内利用集合知识,构造整数集Z以及Z上的运算和序。 对于整数集Z,根据以前对整数的一些了解,我们知道整数集比自然数集多出了负整数。由于负整数可以由两个自然数通过减法运算得到,而减法运算又不满足交换律,因而,我们就想到用有顺序的两个自然数来表示一个整数,即采用自然数的有序对来表示整数。比如,我们可以采用〈3,5〉来表示-2。当然,正整数——也就是自然数——同样可以用这种方法来表示,比如采用〈5,3〉来表示2。按照这个思路,那么有序对〈2,4〉也可以表示-2,所以应该将〈3,5〉和〈2,4〉看成同一个整数。我们采用等价类的概念,将〈3,5〉和〈2,4〉放入同一个等价类中,这样,它们就可以被看成是同一个对象-2了。由于3-5=2-4可以用ω上已经定义的加法等价地表示为3+4=2+5,所以基于上述分析,有如下定义。 【定义5.4.1】在积集ω×ω上定义等价关系~如下: 〈x,y〉~〈u,v〉,如果x+v=u+y(5.4.1) 如果以集合的形式表示作为(ω×ω)×(ω×ω)子集的等价关系~,即为 ~={〈〈x,y〉,〈u,v〉〉|x+v=u+y,x,y,u,v∈ω} 可以验证~确实是ω×ω上的等价关系: 根据定义,自反性〈x,y〉~〈x,y〉是显然的; 对于对称性,如果〈x,y〉~〈u,v〉,即x+v=u+y,这也就是u+y=x+v,因而〈u,v〉~〈x,y〉; 对于传递性,如果〈x,y〉~〈u,v〉且〈u,v〉~〈s,t〉,根据等价关系的定义,x+v=u+y,u+t=s+v,则有x+v+u+t=u+y+s+v,根据加法消去律可得x+t=y+s=s+y,因而可得〈x,y〉~〈s,t〉。 【定义5.4.2】称积集ω×ω关于等价关系~的商集(ω×ω)/~为整数集(set of integers),商集(ω×ω)/~的元素称为整数(integer)。 按照以往的习惯,将整数集用符号Z来表示。对于商集(ω×ω)/~来说,其元素为等价类[〈x,y〉]={〈u,v〉∈ω×ω|〈u,v〉~〈x,y〉},用来表示之前我们所了解的“通常的”整数x-y。比如,-2表示为等价类 [〈1,3〉]={〈u,v〉∈ω×ω|〈u,v〉~〈1,3〉}=[〈0,2〉]=[〈2,4〉]=[〈3,5〉]=… 2表示为等价类 [〈5,3〉]={〈u,v〉∈ω×ω|〈u,v〉~〈5,3〉}=[〈2,0〉]=[〈6,4〉]=[〈4,2〉]=… 在定义Z的基础上,就可以定义Z上的运算和序了,首先定义加法运算。 【定义5.4.3】整数的加法定义为: [〈x,y〉]+[〈u,v〉]=[〈x+u,y+v〉]。 注意,我们还是采用惯用符号“+”来表示整数的加法。在4.3节中曾提到过“良定义”的概念: 由于等价类是一个集合,其中的每一个元素都可以作为代表元,所以,当对等价类进行操作时,如果该操作是以等价类的代表元进行的,那么就需要说明这种操作与代表元的选取无关。具体到这里,我们要说明,如果〈x1,y1〉~〈x,y〉,〈u1,v1〉~〈u,v〉,则有〈x1+u1,y1+v1〉~〈x+u,y+v〉。事实上,根据定义5.4.1,有x1+y=x+y1,u1+v=u+v1,进而x1+y+u1+v=x+y1+u+v1,也即x1+u1+y+v=x+u+y1+v1。因而,我们所定义的整数的加法确实是良定义的。比如,由于[〈1,3〉]=[〈2,4〉],[〈2,1〉]=[〈3,2〉],所以,[〈1,3〉]+[〈2,1〉]应该与[〈2,4〉]+[〈3,2〉]是相等的,而这两个加法的计算结果[〈3,4〉]与[〈5,6〉]确实是相等的。 下面命题说明了所定义的整数加法满足交换律和结合律。 【命题5.4.1】(1) [〈x,y〉]+[〈u,v〉]=[〈u,v〉]+[〈x,y〉] (2) ([〈x,y〉]+[〈u,v〉])+[〈s,t〉]=[〈x,y〉]+([〈u,v〉]+[〈s,t〉]) 证明: (1) 根据整数的加法定义,有 [〈x,y〉]+[〈u,v〉]=[〈x+u,y+v〉] [〈u,v〉]+[〈x,y〉]=[〈u+x,v+y〉] 由于自然数的加法满足交换律,所以, [〈x,y〉]+[〈u,v〉]=[〈u,v〉]+[〈x,y〉] (2) 根据整数的加法定义,有 ([〈x,y〉]+[〈u,v〉])+[〈s,t〉]=[〈x+u,y+v〉]+[〈s,t〉] =[〈(x+u)+s,(y+v)+t〉] [〈x,y〉]+([〈u,v〉]+[〈s,t〉])=[〈x,y〉]+[〈u+s,v+t〉] =[〈x+(u+s),y+(v+t)〉] 由于自然数的加法满足结合律,所以, ([〈x,y〉]+[〈u,v〉])+[〈s,t〉]=[〈x,y〉]+([〈u,v〉]+[〈s,t〉]) ▇ 考虑Z中元素[〈0,0〉]={〈x,x〉|x∈ω},有如下命题。 【命题5.4.2】(1) 对于任意的[〈x,y〉]∈Z,有[〈x,y〉]+[〈0,0〉]=[〈x,y〉]。 (2) 对于任意的[〈x,y〉]∈Z,存在[〈u,v〉]∈Z,有[〈x,y〉]+[〈u,v〉]=[〈0,0〉]。 证明: (1) 根据整数的加法定义,有 [〈x,y〉]+[〈0,0〉]=[〈x+0,y+0〉]=[〈x,y〉] (2) 取[〈u,v〉]=[〈y,x〉],则根据整数的加法定义,有 [〈x,y〉]+[〈y,x〉]=[〈x+y,y+x〉]=[〈x+y,x+y〉]=[〈0,0〉] ▇ 命题5.4.2说明了整数加法具有单位元(identity element)和逆元(inverse element)。具体地,我们将[〈0,0〉]称为整数加法的单位元,将[〈y,x〉]称为[〈x,y〉]的加法逆元,记为[〈y,x〉]=-[〈x,y〉]。事实上,对于任意的[〈x,y〉]∈Z,其逆元是唯一的。因为,如果存在[〈u,v〉],[〈s,t〉]∈Z,满足[〈x,y〉]+[〈u,v〉]=[〈0,0〉]和[〈x,y〉]+[〈s,t〉]=[〈0,0〉],则可以得到 [〈u,v〉]=[〈u,v〉]+[〈0,0〉]=[〈u,v〉]+([〈x,y〉]+[〈s,t〉]) =([〈u,v〉]+[〈x,y〉])+[〈s,t〉]=([〈x,y〉]+[〈u,v〉])+[〈s,t〉] =[〈0,0〉]+[〈s,t〉]=[〈s,t〉] 有了加法逆元的概念,就可以引入整数的减法: [〈x,y〉]-[〈u,v〉]=[〈x,y〉]+(-[〈u,v〉]) 利用整数减法的概念,很容易证明加法消去律,即根据[〈x,y〉]+[〈s,t〉]=[〈u,v〉]+[〈s,t〉],等式两边同时减去[〈s,t〉],即得[〈x,y〉]=[〈u,v〉]。 根据先前对整数的了解,(x-y)+(u-v)=(x+u)-(y+v)启示我们定义整数的加法,类似地,(x-y)·(u-v)=(xu+yv)-(xv+yu)启示我们定义整数的乘法。 【定义5.4.4】整数的乘法定义为: [〈x,y〉]·[〈u,v〉]=[〈xu+yv,xv+yu〉]。 整数的乘法定义也是良定义的。因为,如果〈x1,y1〉~〈x,y〉,〈u1,v1〉~〈u,v〉,则有〈x1u1+y1v1,x1v1+y1u1〉~〈xu+yv,xv+yu〉。事实上,根据x1+y=x+y1,u1+v=u+v1,可以得到如下式子: (x1+y)u1=(x+y1)u1,即x1u1+yu1=xu1+y1u1 (x+y1)v1=(x1+y)v1,即xv1+y1v1=x1v1+yv1 (u1+v)x=(u+v1)x,即u1x+vx=ux+v1x (u+v1)y=(u1+v)y,即uy+v1y=u1y+vy 然后将它们都加在一起,化简后可以得到 x1u1+y1v1+xv+yu=xu+yv+x1v1+y1u1 下面命题说明了所定义的整数乘法满足交换律、结合律、对加法的分配律。 【命题5.4.3】(1) [〈x,y〉]·[〈u,v〉]=[〈u,v〉]·[〈x,y〉]。 (2) ([〈x,y〉]·[〈u,v〉])·[〈s,t〉]=[〈x,y〉]·([〈u,v〉]·[〈s,t〉])。 (3) [〈x,y〉]·([〈u,v〉]+[〈s,t〉])=[〈x,y〉]·[〈u,v〉]+[〈x,y〉]·[〈s,t〉]。 证明: (1) [〈x,y〉]·[〈u,v〉]=[〈xu+yv,xv+yu〉] [〈u,v〉]·[〈x,y〉]=[〈ux+vy,uy+vx〉] 再根据自然数的加法交换律和乘法交换律即得。 (2) 根据整数的乘法定义和自然数的乘法对加法的分配律,有 ([〈x,y〉]·[〈u,v〉])·[〈s,t〉]=[〈xu+yv,xv+yu〉]·[〈s,t〉] =[〈xus+yvs+xvt+yut,xut+yvt+xvs+yus〉] [〈x,y〉]·([〈u,v〉]·[〈s,t〉])=[〈x,y〉]·[〈us+vt,ut+vs〉] =[〈xus+xvt+yut+yvs,xut+xvs+yus+yvt〉] 再根据自然数的加法结合律即得。 (3) [〈x,y〉]·([〈u,v〉]+[〈s,t〉])=[〈x,y〉]·[〈u+s,v+t〉] =[〈x(u+s)+y(v+t),x(v+t)+y(u+s)〉] [〈x,y〉]·[〈u,v〉]+[〈x,y〉]·[〈s,t〉] =[〈xu+yv,xv+yu〉]+[〈xs+yt,xt+ys〉] =[〈xu+yv+xs+yt,xv+yu+xt+ys〉] 根据自然数的乘法对加法的分配律即得。 ▇ 考虑Z中元素[〈1,0〉]={〈x+1,x〉|x∈ω},根据整数乘法的定义,我们很容易得到如下命题。 【命题5.4.4】对于任意的[〈x,y〉]∈Z,有[〈x,y〉]·[〈1,0〉]=[〈x,y〉]。 可以看出,[〈1,0〉]是整数乘法的单位元。 根据x-y<u-v等价于x+v<u+y,这启示我们按照如下方式定义整数的序: 【定义5.4.5】如果x+v<u+y,我们称[〈x,y〉]<[〈u,v〉]。 整数的序的定义也是良定义的。因为,如果〈x1,y1〉~〈x,y〉,〈u1,v1〉~〈u,v〉,则有[〈x1,y1〉]<[〈u1,v1〉]。这是因为,对于x+v<u+y,根据命题5.3.9,有 x+v+(y1+v1)<u+y+(y1+v1) 也即 (x+y1)+v+v1<(u+v1)+y+y1 根据x1+y=x+y1,u1+v=u+v1,可以得到 (x1+y)+v+v1<(u1+v)+y+y1 也即 (x1+v1)+v+y<(u1+y1)+v+y 再根据自然数加法的消去律可得x1+v1<u1+y1,此即为〈x1,y1〉<〈u1,v1〉。 下面的命题显示出了整数的序是一种全序关系,即〈Z,<〉为全序集。 【命题5.4.5】对于任意的[〈x,y〉],[〈u,v〉],[〈s,t〉]∈Z,有: (1) [〈x,y〉]≮[〈x,y〉]; (2) [〈x,y〉]<[〈u,v〉]且[〈u,v〉]<[〈s,t〉],则[〈x,y〉]<[〈s,t〉]; (3) [〈x,y〉]<[〈u,v〉]、[〈x,y〉]=[〈u,v〉]、[〈u,v〉]<[〈x,y〉],这三种情况有且仅有其中之一出现。 证明: (1) 根据自然数集的序的性质,x+y≮x+y,所以[〈x,y〉]≮[〈x,y〉]。 (2) 根据题设有x+v<u+y,u+t<s+v。因而存在a,b∈ω,且a,b≠0,满足(x+v)+a=(u+y),(u+t)+b=(s+v),因此, (x+v)+a+(u+t)+b=(u+y)+(s+v) 根据自然数的加法消去律可得,x+a+t+b=y+s。注意到a+b≠0,所以可得x+t<y+s,这说明了[〈x,y〉]<[〈s,t〉]。 (3) 根据整数上序的定义,题设中的三种情况相当于x+v<u+y、x+v=u+y、u+y<x+v。根据自然数集的序的三分性可得,上述这三种情况只能是有且仅有其中之一会出现。 ▇ 如果[〈0,0〉]<[〈x,y〉],则我们称整数[〈x,y〉]是正的(positive),或是正整数(positive integer); 如果[〈x,y〉]<[〈0,0〉],则称整数[〈x,y〉]是负的(negative),或是负整数(negative integer)。如果x<y,则[〈x,y〉]<[〈0,0〉],且[〈0,0〉]<[〈y,x〉]=-[〈x,y〉]; 也就是说,[〈x,y〉]<[〈0,0〉]当且仅当[〈0,0〉]<[〈y,x〉]=-[〈x,y〉]。根据命题5.4.5,任意整数[〈x,y〉]与加法单位元[〈0,0〉]的关系为下列情况中的一种: [〈x,y〉]<[〈0,0〉]、[〈x,y〉]=[〈0,0〉]、[〈0,0〉]<[〈x,y〉],也就是说整数[〈x,y〉]为负整数、等于0或者是正整数。 在整数集上,根据[〈x,y〉]·[〈u,v〉]=[〈0,0〉],则可以得出: 要么[〈x,y〉]=[〈0,0〉],要么[〈u,v〉]=[〈0,0〉]。因为[〈x,y〉]·[〈u,v〉]=[〈0,0〉],也就是[〈xu+yv,xv+yu〉]=[〈0,0〉],即xu+yv=xv+yu。如果[〈x,y〉]≠[〈0,0〉],[〈u,v〉]≠[〈0,0〉],即x≠y,u≠v,那么根据自然数的三分性可得x<y或者y<x、u<v或者v<u。不失一般性,假设x<y,u<v,则有x+s=y和u+t=v,其中s,t≠0。因而有 xu+(x+s)(u+t)=x(u+t)+(x+s)u 即 xu+xu+xt+su+st=xu+xt+xu+su 根据自然数的加法消去律,可得st=0,因而可得s=0或者t=0,而这与s,t≠0矛盾。利用此结论,很容易得出整数的乘法满足消去律,即如果[〈x,y〉]·[〈s,t〉]=[〈u,v〉]·[〈s,t〉],且[〈s,t〉]≠[〈0,0〉],则一定有[〈x,y〉]=[〈u,v〉]。这是因为,对于整数[〈u,v〉]·[〈s,t〉]的加法逆元-([〈u,v〉]·[〈s,t〉]),有 [〈x,y〉]·[〈s,t〉]+(-([〈u,v〉]·[〈s,t〉])) =[〈u,v〉]·[〈s,t〉]+(-([〈u,v〉]·[〈s,t〉])) =[〈0,0〉] 由于 -([〈u,v〉]·[〈s,t〉])=-[〈us+vt,ut+vs〉]=[〈ut+vs,us+vt〉] =[〈vs+ut,vt+us〉]=[〈v,u〉]·[〈s,t〉] =(-[〈u,v〉])·[〈s,t〉] 因而有 [〈x,y〉]·[〈s,t〉]+(-([〈u,v〉]·[〈s,t〉])) =[〈x,y〉]·[〈s,t〉]+(-[〈u,v〉])·[〈s,t〉] =([〈x,y〉]+(-[〈u,v〉]))·[〈s,t〉] =[〈0,0〉] 由于[〈s,t〉]≠[〈0,0〉],所以可得[〈x,y〉]+(-[〈u,v〉])=[〈0,0〉],进而可得 [〈x,y〉]=-(-[〈u,v〉])=-[〈v,u〉]=[〈u,v〉] 【命题5.4.6】对于任意的[〈x,y〉],[〈u,v〉],[〈s,t〉]∈Z,有: (1) 如果[〈x,y〉]<[〈u,v〉],则[〈x,y〉]+[〈s,t〉]<[〈u,v〉]+[〈s,t〉]; (2) 如果[〈x,y〉]<[〈u,v〉]且[〈0,0〉]<[〈s,t〉],则[〈x,y〉]·[〈s,t〉]<[〈u,v〉]·[〈s,t〉]。 证明: (1) 根据[〈x,y〉]<[〈u,v〉]可得,x+v<u+y。再根据命题5.3.9的(1)可得x+v+s+t<u+y+s+t,也即(x+s)+(v+t)<(u+s)+(y+t),这说明了[〈x+s,y+t〉]<[〈u+s,v+t〉],因而[〈x,y〉]+[〈s,t〉]<[〈u,v〉]+[〈s,t〉]。 (2) 根据题设可得,x+v<u+y,t<s,则存在k∈ω且k≠0,使得t+k=s。根据命题5.3.9的(2),可得(x+v)k<(u+y)k,再根据命题5.3.9的(1),两边同时加上(x+v)t+(y+u)t,得到(x+v)(t+k)+(u+y)t<(u+y)(k+t)+(x+v)t,即(x+v)s+(u+y)t<(u+y)s+(x+v)t,进一步xs+yt+ut+vs<us+vt+xt+ys,这说明了[〈xs+yt,xt+ys〉]<[〈us+vt,ut+vs〉],此即[〈x,y〉]·[〈s,t〉]<[〈u,v〉]·[〈s,t〉]。 ▇ 可以看出,所构造出的整数集以及关于整数的运算和序,我们所认识的整数集以及整数的运算和序具有完全一样的性质。 根据以前对整数的了解,自然数集是整数集的子集。现在,自然数集ω显然不是整数集Z的子集。然而,自然数集ω却可以同构嵌入(isomorphic embedding)到整数集Z当中。具体地,定义ω到Z的映射f: ω→Z,其中, x [〈x,0〉](5.4.2) 对于这个映射f,有如下命题。 【命题5.4.7】映射f是ω到Z的单射,且满足对于任意的x,y∈ω,有: (1) f(x+y)=f(x)+f(y)。 (2) f(x·y)=f(x)·f(y)。 (3) x<y当且仅当f(x)<f(y)。 证明: 假设x≠y,那么,我们说一定有f(x)≠f(y),否则,[〈x,0〉]=[〈y,0〉],也就是说〈x,0〉~〈y,0〉,因而可得x=y,与假设矛盾。所以f为单射。 (1) f(x+y)=[〈x+y,0〉]=[〈x,0〉]+[〈y,0〉]=f(x)+f(y)。 (2) f(x·y)=[〈x·y,0〉]=[〈x,0〉]·[〈y,0〉]=f(x)·f(y)。 (3) 由于ω和Z均为全序集,根据4.5节中全序集的保序映射的性质可知,只需要证明x<y蕴含f(x)<f(y)即可。假设x<y,则x+0<y+0,这也就是[〈x,0〉]<[〈y,0〉],即f(x)<f(y)。 ▇ 从命题5.4.7可以看出,对任意的x,y∈ω,当对其作加法运算、乘法运算、序的比较时,其在映射f下所对应的对象f(x),f(y)∈Z均会保持不变,因而,从实质上来说,可以将f(x),f(y)看作x,y。由于img(f)Z,我们说ω同构嵌入到Z之中。 5.5有理数 本节我们将利用整数构造有理数,所采用的方法和5.4节中的方法非常类似。根据以往我们对有理数的了解,有理数可以表示为两个整数相除,由于除法不满足交换律,所以可以用整数的有序对来表示有理数。比如,2/7可以用〈2,7〉来表示。与5.4节类似,这种表示同样会面临同一个有理数可以用多个有序对表示的情况,比如2/7还可以用〈4,14〉来表示。对于此情况的处理,还是采用等价类的概念,将〈2,7〉和〈4,14〉放入同一个等价类之中,以将它们看作同一个对象。由于2/7=4/14可以用整数集上的乘法表示为2·14=4·7,并注意到有序对的第二个元素不能为0,有如下定义。 【定义5.5.1】令Z*=Z-{0},在积集Z×Z*上定义等价关系~如下: 〈m,n〉~〈k,l〉,如果m·l=k·n(5.5.1) 如果以集合的形式表示作为(ω×ω)×(ω×ω)子集的等价关系~,即为 ~={〈〈m,n〉,〈k,l〉〉|m·l=k·n,m,n,k,l∈Z} 可以验证~确实是Z×Z*上的等价关系: 根据定义,自反性〈m,n〉~〈m,n〉是显然的; 对于对称性,如果〈m,n〉~〈k,l〉,即m·l=k·n,这也就是k·n=m·l,因而〈k,l〉~〈m,n〉; 对于传递性,如果〈m,n〉~〈k,l〉且〈k,l〉~〈p,q〉,根据等价关系的定义,m·l=k·n,k·q=p·l,则有m·l·k·q=k·n·p·l,根据整数的乘法消去律可得m·q=p·n,因而可得〈m,n〉~〈p,q〉。 【定义5.5.2】称积集Z×Z*关于等价关系~的商集(Z×Z*)/~为有理数集(set of rational numbers),商集(Z×Z*)/~的元素称为有理数(rational number)。 按照以往的习惯,我们将有理数集用符号Q来表示。对于商集(Z×Z*)/~,其元素为等价类[〈m,n〉]={〈p,q〉∈Z×Z*|〈p,q〉~〈m,n〉},比如,1/2表示为等价类 [〈1,2〉]={〈p,q〉∈Z×Z*|〈p,q〉~〈1,2〉} =[〈2,4〉]=[〈3,6〉]=[〈5,10〉]=… 6/3表示为等价类 [〈6,3〉]={〈p,q〉∈Z×Z*|〈p,q〉~〈6,3〉} =[〈4,2〉]=[〈8,4〉]=[〈2,1〉]=… 定义有理数的加法运算如下。 【定义5.5.3】有理数的加法定义为: [〈m,n〉]+[〈k,l〉]=[〈ml+kn,nl〉]。 首先,由于n≠0且l≠0,所以nl≠0。其次,我们所定义的关于有理数的加法是良定义的: 如果〈m1,n1〉~〈m,n〉,〈k1,l1〉~〈k,l〉,则有〈m1l1+k1n1,n1l1〉~〈ml+kn,nl〉。因为根据等价的定义,m1n=mn1,k1l=kl1,进而(m1n)l1l+(k1l)n1n=(mn1)l1l+(kl1)n1n,这相当于m1l1nl+k1n1nl=mln1l1+knn1l1,因而(m1l1+k1n1)nl=(ml+kn)n1l1,这说明〈m1l1+k1n1,n1l1〉~〈ml+kn,nl〉。比如,由于[〈1,3〉]=[〈2,6〉],[〈1,2〉]=[〈2,4〉],所以,[〈1,3〉]+[〈1,2〉]应该与[〈2,6〉]+[〈2,4〉]是相等的,而这两个加法的计算结果[〈5,6〉]与[〈20,24〉]确实是相等的。 我们有如下关于有理数加法的结果。这些结果与整数集上的对应结果很类似。 【命题5.5.1】(1) [〈m,n〉]+[〈k,l〉]=[〈k,l〉]+[〈m,n〉]。 (2) ([〈m,n〉]+[〈k,l〉])+[〈p,q〉]=[〈m,n〉]+([〈k,l〉]+[〈p,q〉])。 (3) 对于任意的[〈m,n〉]∈Q,有[〈m,n〉]+[〈0,1〉]=[〈m,n〉]。 (4) 对于任意的[〈m,n〉]∈Q,存在[〈k,l〉]∈Q,有[〈m,n〉]+[〈k,l〉]=[〈0,1〉]。 证明: (1) 根据有理数的加法定义,有 [〈m,n〉]+[〈k,l〉]=[〈ml+kn,nl〉] [〈k,l〉]+[〈m,n〉]=[〈kn+ml,ln〉] (2) 根据有理数的加法定义,有 ([〈m,n〉]+[〈k,l〉])+[〈p,q〉]=[〈ml+kn,nl〉]+[〈p,q〉] =[〈mlq+knq+pnl,nlq〉] [〈m,n〉]+([〈k,l〉]+[〈p,q〉])=[〈m,n〉]+[〈kq+pl,lq〉] =[〈mlq+nkq+npl,lqn〉] (3) 根据有理数的加法定义,有 [〈m,n〉]+[〈0,1〉]=[〈m·1+0·n,n·1〉]=[〈m,n〉] (4) 取[〈k,l〉]=[〈-m,n〉],则根据有理数的加法定义,有 [〈m,n〉]+[〈-m,n〉]=[〈mn+(-m)n,n·n〉]=[〈0,n·n〉]=[〈0,1〉] ▇ 命题5.5.1说明了有理数加法也具有单位元和逆元。我们将[〈0,1〉]={〈0,m〉|m∈Z*}称为有理数加法的单位元,将[〈-m,n〉]称为[〈m,n〉]的加法逆元,记为[〈-m,n〉]=-[〈m,n〉]。此外,容易证明加法逆元还是唯一的。有了加法逆元的概念,就可以引入有理数的减法: [〈m,n〉]-[〈k,l〉]=[〈m,n〉]+(-[〈k,l〉]) 利用减法的概念,很容易证明加法消去律,即根据[〈x,y〉]+[〈s,t〉]=[〈u,v〉]+[〈s,t〉],等式两边同时减去[〈s,t〉],即得[〈x,y〉]=[〈u,v〉]。 根据之前对有理数的了解,(m/n)·(k/l)=(mk)/(nl),这启示我们定义如下有理数的乘法。 【定义5.5.4】有理数的乘法定义为: [〈m,n〉]·[〈k,l〉]=[〈mk,nl〉]。 有理数的乘法定义也是良定义的。因为,如果〈m1,n1〉~〈m,n〉,〈k1,l1〉~〈k,l〉,则有〈m1k1,n1l1〉~〈mk,nl〉。事实上,根据m1n=mn1,k1l=kl1,可以得到 m1k1nl=(m1n)(k1l)=(mn1)(kl1)=mkn1l1 因而有〈m1k1,n1l1〉~〈mk,nl〉。比如,由于[〈1,3〉]=[〈2,6〉],[〈1,2〉]=[〈2,4〉],所以,[〈1,3〉]·[〈1,2〉]应该与[〈2,6〉]·[〈2,4〉]是相等的,而这两个乘法的计算结果[〈1,6〉]与[〈4,24〉]确实是相等的。 下面命题说明了所定义的有理数乘法满足交换律、结合律、对加法的分配律。 【命题5.5.2】(1) [〈m,n〉]·[〈k,l〉]=[〈k,l〉]·[〈m,n〉]。 (2) ([〈m,n〉]·[〈k,l〉])·[〈p,q〉]=[〈m,n〉]·([〈k,l〉]·[〈p,q〉])。 (3) [〈m,n〉]·([〈k,l〉]+[〈p,q〉])=[〈m,n〉]·[〈k,l〉]+[〈m,n〉]·[〈p,q〉]。 证明: (1) [〈m,n〉]·[〈k,l〉]=[〈mk,nl〉] [〈k,l〉]·[〈m,n〉]=[〈km,ln〉] (2) ([〈m,n〉]·[〈k,l〉])·[〈p,q〉]=[〈mk,nl〉]·[〈p,q〉]=[〈(mk)p,(nl)q〉] [〈m,n〉]·([〈k,l〉]·[〈p,q〉])=[〈m,n〉]·[〈kp,lq〉]=[〈m(kp),n(lq)〉] (3) [〈m,n〉]·([〈k,l〉]+[〈p,q〉])=[〈m,n〉]·[〈kq+pl,lq〉]=[〈m(kq+pl),nlq〉] [〈m,n〉]·[〈k,l〉]+[〈m,n〉]·[〈p,q〉]=[〈mk,nl〉]+[〈mp,nq〉] =[〈mk·nq+mp·nl,nl·nq〉] =[〈n(mkq+mpl),n2lq〉] 由于〈na,nb〉~〈a,b〉,所以有 [〈m,n〉]·[〈k,l〉]+[〈m,n〉]·[〈p,q〉]=[〈mkq+mpl,nlq〉] ▇ 对于Q中元素[〈1,1〉]={〈m,m〉|m∈Z*},根据有理数数乘法的定义,有 [〈m,n〉]·[〈1,1〉]=[〈m,n〉](5.5.2) 对于任意的[〈m,n〉]∈Q,且[〈m,n〉]≠[〈0,1〉],则有 [〈m,n〉]·[〈n,m〉]=[〈mn,nm〉]=[〈1,1〉](5.5.3) 可以看出,[〈1,1〉]是有理数乘法的单位元,而且只要[〈m,n〉]≠[〈0,1〉],[〈m,n〉]∈Q就有乘法逆元[〈n,m〉]。此外,我们还可以看出,[〈m,n〉]∈Q的乘法逆元[〈n,m〉]一定不会等于[〈0,1〉]。为了与加法逆元符号上有所区分,将乘法逆元记为[〈n,m〉]=[〈m,n〉]-1。因此,对于任意的[〈m,n〉]∈Q,且[〈m,n〉]≠[〈0,1〉],我们可以定义乘法的逆运算——除法: [〈k,l〉]÷[〈m,n〉]=[〈k,l〉]·[〈m,n〉]-1(5.5.4) 进而,根据乘法的定义,就有 [〈k,l〉]÷[〈m,n〉]=[〈k,l〉]·[〈n,m〉]=[〈kn,lm〉](5.5.5) 利用除法的概念,很容易证明乘法消去律,即根据[〈k,l〉]·[〈m,n〉]=[〈p,q〉]·[〈m,n〉],如果[〈m,n〉]≠[〈0,1〉],等式两边同时除以[〈m,n〉],即得[〈k,l〉]=[〈p,q〉]。 至此,我们可以看出,从运算的角度,整数集相对于自然数集引入了减法,有理数集相对于整数集又引入了除法,因此,在有理数集内,四则运算都已经完成了。 根据m/n<k/l等价于ml<kn,当0<n且0<l时。注意到,对于任意的[〈m,n〉]∈Q,[〈m,n〉]=[〈-m,-n〉],而且,由于n≠0,根据整数的序的三分性可知,要么0<n,要么n<0,也就是说,对于任意的等价类[〈m,n〉]∈Q,总会找到合适的代表元满足0<n。因而,按照如下方式定义有理数的序。 【定义5.5.5】对于任意的[〈m,n〉],[〈k,l〉]∈Q,且0<n和0<l,如果ml<kn,我们称[〈m,n〉]<[〈k,l〉]。 有理数的序的定义也是良定义的,即如果〈m1,n1〉~〈m,n〉,〈k1,l1〉~〈k,l〉,则有[〈m1,n1〉]<[〈k1,l1〉],其中0<n1和0<l1。证明方法和上一节中所采用的方法非常类似。具体地,对于ml<kn,由于0<n1,且0<l1,根据命题5.4.6,有 ml·n1·l1<kn·n1·l1 也即 (mn1)ll1<(kl1)nn1 根据m1n=mn1,k1l=kl1,可以得到 (m1n)ll1<(k1l)nn1 也即 (m1l1)nl<(k1n1)nl 由于0<n和0<l,根据整数乘法的消去律可得m1l1<k1n1,此即为 [〈m1,n1〉]<[〈k1,l1〉] 下面的命题显示出了有理数的序也是一种全序关系,即〈Q,<〉为全序集。 【命题5.5.3】对于任意的[〈m,n〉],[〈k,l〉],[〈p,q〉]∈Q,其中,0<n、0<l、0<q,有: (1) [〈m,n〉]≮[〈m,n〉]; (2) [〈m,n〉]<[〈k,l〉]且[〈k,l〉]<[〈p,q〉],则[〈m,n〉]<[〈p,q〉]; (3) [〈m,n〉]<[〈k,l〉]、[〈m,n〉]=[〈k,l〉]、[〈k,l〉]<[〈m,n〉],这三种情况有且仅有其中之一出现。 证明: (1) 由于mn≮mn,所以[〈m,n〉]≮[〈m,n〉]。 (2) 根据题设,有ml<kn,kq<pl。由于0<q,因而有ml·q<kn·q; 0<n,因而kq·n<pl·n。根据整数上序的传递性,可知mlq<pln。由于0<l,因而根据整数关于乘法的消去律可得mq<pn,这说明了[〈m,n〉]<[〈p,q〉]。 (3) 根据有理数上序的定义,题设中的三种情况相当于ml<kn、ml=kn、kn<ml。根据整数集的序的三分性可得,上述这三种情况只能是有且仅有其中之一会出现。 ▇ 不失一般性,考虑0<n的情况。如果[〈0,1〉]<[〈m,n〉],则称有理数[〈m,n〉]是正的,或是正有理数; 如果[〈m,n〉]<[〈0,1〉],则称有理数[〈m,n〉]是负的,或是负有理数。如果m<0,则[〈m,n〉]<[〈0,1〉],且[〈0,1〉]<[〈-m,n〉]; 也就是说,[〈m,n〉]<[〈0,1〉]当且仅当[〈0,1〉]<[〈-m,n〉]=-[〈m,n〉]。根据命题5.4.5,任意有理数[〈m,n〉]与[〈0,1〉]的关系为下列情况中的一种: [〈m,n〉]<[〈0,1〉]、[〈m,n〉]=[〈0,1〉]、[〈0,1〉]<[〈m,n〉],也就是说有理数[〈m,n〉]为负有理数、等于0或者是正有理数。 【命题5.5.4】对于任意的[〈m,n〉],[〈k,l〉],[〈p,q〉]∈Q,其中,0<n、0<l、0<q,有: (1) 如果[〈m,n〉]<[〈k,l〉],则[〈m,n〉]+[〈p,q〉]<[〈k,l〉]+[〈p,q〉]; (2) 如果[〈m,n〉]<[〈k,l〉]且[〈0,1〉]<[〈p,q〉],则[〈m,n〉]·[〈p,q〉]<[〈k,l〉]·[〈p,q〉]。 证明: (1) 根据有理数加法的定义,有[〈m,n〉]+[〈p,q〉]=[〈mq+pn,nq〉],[〈k,l〉]+[〈p,q〉]=[〈kq+pl,lq〉]。根据[〈m,n〉]<[〈k,l〉],可得ml<kn,进而有mlq<knq,两边同时加上pnl,有mlq+pnl<knq+pnl,也即(mq+pn)l<(kq+pl)n。由于0<q,所以,两边同时乘以q,可得(mq+pn)(lq)<(kq+pl)(nq),这说明了[〈mq+pn,nq〉]<[〈kq+pl,lq〉],因而[〈m,n〉]+[〈p,q〉]<[〈k,l〉]+[〈p,q〉]。 (2) 根据题设可得,ml<kn,0<p。所以,mlp<knp,由于0<q,进而mlpq<knpq,即(mp)·(lq)<(kp)·(nq)。这说明了[〈mp,nq〉]<[〈kp,lq〉],因而[〈m,n〉]·[〈p,q〉]<[〈k,l〉]·[〈p,q〉]。 ▇ 为了后面的需要,我们引入有理数的绝对值(absolute value)运算。 【定义5.5.6】对于[〈m,n〉]∈Q,其绝对值|[〈m,n〉]|定义为: 当[〈m,n〉]是正有理数,则|[〈m,n〉]|=[〈m,n〉]; 当[〈m,n〉]是负有理数,则|[〈m,n〉]|=-[〈m,n〉]; 当[〈m,n〉]=[〈0,1〉],则|[〈m,n〉]|=[〈0,1〉]。 由绝对值的定义可以看出,对于任意的[〈m,n〉]∈Q,其绝对值|[〈m,n〉]|肯定是非负的有理数,而且我们也很容易得出|[〈m,n〉]|=|-[〈m,n〉]|。此外,绝对值还有诸如|[〈m,n〉]+[〈k,l〉]|≤|[〈m,n〉]|+|[〈k,l〉]|,|[〈m,n〉]·[〈k,l〉]|=|[〈m,n〉]|·|[〈k,l〉]|此类性质,这些性质的证明只需要按照绝对值的定义分情况讨论即可,这里不再赘述。 虽然这里整数集Z不是有理数集Q的子集。然而,整数集Z却可以同构嵌入到有理数集Q中。具体地,定义Z到Q的映射f: Z→Q,其中, m [〈m,1〉](5.5.6) 对于映射f,有如下命题。 【命题5.5.5】映射f是Z到Q的单射,且满足对于任意的m,k∈Z,有: (1) f(m+k)=f(m)+f(k); (2) f(m·k)=f(m)·f(k); (3) f(0)=[〈0,1〉],f(1)=[〈1,1〉]; (4) m<k当且仅当f(m)<f(k)。 证明: 假设m≠k,那么,我们说一定有f(m)≠f(k),否则,[〈m,1〉]=[〈k,1〉],也就是说〈m,1〉~〈k,1〉,因而可得m=k,与假设矛盾,所以f为单射。 (1) f(m+k)=[〈m+k,1〉]=[〈m,1〉]+[〈k,1〉]=f(m)+f(k); (2) f(m·k)=[〈m·k,1〉]=[〈m,1〉]·[〈k,1〉]=f(m)·f(k); (3) 根据映射f的定义即得; (4) 由于Z和Q均为全序集,因而只需要证明m<k蕴含f(m)<f(k)即可。假设m<k,则m·1<k·1,这也就是[〈m,1〉]<[〈k,1〉],即f(m)<f(k)。 ▇ 从命题5.5.5可以看出,对任意的m,k∈Z,当对其作加法运算、乘法运算、序的比较时,其在映射f下所对应的对象f(m),f(k)∈Q均会保持不变,而且,Z中的加法单位元和乘法单位元也对应了Q中的加法单位元和乘法单位元。因而,从实质上来说,可以将f(m),f(k)看作m,k。由于img(f)Q,我们说Z同构嵌入到Q中。 5.6实数 前面几节中,我们依次在ZF体系内得到了自然数集、整数集、有理数集,其中自然数集是由ZF6无限公理得以保证的,整数集是通过将整数视为自然数对完成构造的,有理数集是通过将有理数视为整数对完成构造的。现在我们还需要对有理数集进行扩展,因为在一些领域中,有理数不够用。比如,我们中学学过的初等几何中,两边直角边的长度都为1的三角形,其斜边长度为2,这是一个无理数。因而,我们需要引入实数集。实数集相对于前面三个数集而言,是“非常不同的”数集。下一章我们会看到,自然数集、整数集、有理数集这三个数集所含有的元素数是“一样多的”,而实数集的元素数要比它们“多出很多”,因而,就不能还按照先前的方法试图将实数表示为有理数对,因为实数的数目比有理数对的数目多出很多,换句话说,所有的有理数对在表示所有的实数这件事上是不够用的。为了从有理数集扩展到实数集,必须引入新的构造方法。当然,这个方法不像前面的构造方法那么简单明了,历史上,真正地认识实数是19世纪末才完成的事情。事实上,即使是现在,很多人也不清楚什么是实数,尽管他们会使用实数。本节将采用康托和另一位德国数学家魏尔斯特拉斯(K.T.W. Weierstrass)所使用的方法——柯西序列(Cauchy sequence)方法来构造实数。 【定义5.6.1】设b为一个集合,对于m∈ω,称集合a={n∈ω|m≤n}到集合b的映射x为一个序列(sequence)。 对于映射x: a→b,由于集合aω,所以集合a是ω的全序子集,因而可以根据a上的次序,将映射x“直观地”理解为x={〈m,x(m)〉,〈m+,x(m+)〉,…},进而可以将x表示为xm,xm+,xm++,…的形式,或者按照习惯用法更简单地表示为{xn}m≤n或者{xn}n∈a。当然,自然数m可以取0、1或者其他自然数。默认情况下,取m=0,即a=ω,此时将{xn}m≤n进一步简写为{xn}。 现在考虑b=Q的情形,即x: ω→Q,也就是对于序列{xn}而言,xn∈Q,我们称这样的序列{xn}为有理数序列。下面引入柯西有理数序列的概念。 【定义5.6.2】设{xn}是有理数序列,若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,存在某个自然数k∈ω,对于任意的p,q∈ω,满足当k<p,q时,|xp-xq|<ε,则称有理数序列{xn}为柯西有理数序列。 利用之前我们对实数的了解,并假设读者学过一些极限知识,就知道有理数序列可以收敛于某个实数,包括有理数和无理数。比如,无理数2在直观上是下述数列的极限: 1,1.4,1.41,1.414,1.4142,… 由于2在直观上也是下述数列的极限: 1,1.2,1.3,1.4,1.41,1.414,1.4142,… 所以,我们还是采用等价类的概念。 【定义5.6.3】令集合C表示所有柯西有理数序列构造的集合,定义集合C上的等价关系~如下: 设{xn},{yn}∈C,如果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,存在某个自然数k∈ω,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<n,有 |xn-yn|<ε(5.6.1) 则称{xn}~{yn}。 下面我们验证~确实是C上的等价关系: 根据定义,自反性{xn}~{xn}是显然的; 对于对称性,如果{xn}~{yn},即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,存在某个自然数k∈ω,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<n,有|xn-yn|<ε,由于|yn-xn|=|xn-yn|<ε,所以{yn}~{xn}; 关于传递性,如果{xn}~{yn},且{yn}~{zn},因而就有,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,存在k1∈ω,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1<n,有|xn-yn|<ε/2,存在k2∈ω,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2<n,有|yn-zn|<ε/2,那么取k为k1,k2中最大的那个,则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<n,就会有|xn-yn|<ε/2,|yn-zn|<ε/2,进而可得 |xn-zn|=|(xn-yn)+(yn-zn)|≤|(xn-yn)|+|(yn-zn)|<ε/2+ε/2=ε 所以,{xn}~{zn}。 或许有些读者会对所定义的C是否一定是集合怀有疑问。我们说集合C一定是集合。我们引入符号ba表示所有集合a到集合b的映射构成的对象,即 ba={f|f: a→b}(5.6.2) 首先,对象ba是一个类; 其次,如果f∈ba,则作为关系的映射f,满足fa×b,进而f∈P(a×b),所以baP(a×b),因而根据ZF2分离公理,可知类ba为集合。注意到,对象C中元素由于都是柯西有理数序列,因而也都是ω到Q的映射,所以Cω×Q,因而对象C也是集合。 【定义5.6.4】称集合C关于等价关系~的商集C/~为实数集(Set of real numbers),商集C/~的元素称为实数(Real number)。 按照以往的习惯,我们将实数集用符号R来表示。根据定义,其元素为等价类[{xn}]={{un}∈C|{un}~{xn}},比如,实数0可以表示为等价类 [{0}]=1n+1=1n+2=3n+2=5n2+6=… 这是因为根据对极限的先前了解,下述序列的极限都是0: 1,12,13,14,15,16,… 12,13,14,15,16,17,… 32,33,34,35,36,37,… 56,57,510,515,522,531,… 由于有序对〈x,y〉中x,y是有次序的,所以可以将〈x,y〉看作{0,1}到{x,y}的映射f,满足f(0)=x,f(1)=y。在这样的理解下,有理数列{xn}可以直观地看作“无限多元”的有序组,尽管我们现在还没有定义无限。 【命题5.6.1】如果[{xn}],[{yn}]∈R,则[{xn+yn}]∈R,[{xn·yn}]∈R。 证明: 对于[{xn+yn}]∈R,也就是证明有理数序列{xn+yn}是柯西有理数序列。根据题设,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,存在k1∈ω,对于任意的p、q∈ω且k1<p,q,有|xp-xq|<ε/2,存在k2∈ω,对于任意的p、q∈ω且k2<p,q,有|yp-yq|<ε/2,那么取k为k1,k2中最大的那个,则对于任意的p、q∈ω且k<p,q,会有|xp-xq|<ε/2,|yp-yq|<ε/2,进而可得 |(xp+yp)-(xq+yq)|=|(xp-xq)+(yp-yq)| ≤|(xp-xq)|+|(yp-yq)|<ε/2+ε/2=ε 因而可得{xn+yn}∈C,也就是[{xn+yn}]∈R。 为了证明[{xn·yn}]∈R,我们需要利用对于任意的[{xn}]∈R,[{xn}]一定是有界的结论,即存在u∈Q,满足对于任意的n∈ω,|xn|≤u。事实上,可以取ε=1,则存在k∈ω,对于任意的p、q∈ω且k<p、q,有|xp-xq|<1,取q=k+1,则|xp-xk+1|<1,进而可知,当k<p时, |xp|=|xp-xk+1+xk+1|≤|xp-xk+1|+|xk+1|<1+|xk+1| 所以,如果取u为集合{x0,x1,…,xk,1+|xk+1|}的最大值时,则对于任意的n∈ω,|xn|≤u。有了这个结果,下面证明有理数序列{xn·yn}是柯西有理数序列。具体地, |xp·yp-xq·yq|=|(xp·yp-xp·yq)+(xp·yq-xq·yq)| ≤|xp|·|yp-yq|+|yq|·|xp-xq| 根据柯西有理数序列的有界性,对于任意的n∈ω,存在u1,u2∈Q,有|xn|≤u1,|yn|≤u2。根据题设,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,存在k1∈ω,对于任意的p、q∈ω且k1<p、q,有|xp-xq|<ε/(2u2),存在k2∈ω,对于任意的p、q∈ω且k2<p、q,有|yp-yq|<ε/(2u1),那么,当取k为k1、k2中最大的那个时,则对于任意的p、q∈ω且k<p、q,有 |xp|·|yp-yq|+|yq|·|xp-xq|≤u1·|yp-yq|+u1·|xp-xq| <u1·ε/(2u1)+u2·ε/(2u2)=ε/2+ε/2=ε 因而可得{xn·yn}∈C,也就是[{xn·yn}]∈R。 ▇ 下面可以给出实数的加法运算定义。 【定义5.6.5】实数的加法定义为: [{xn}]+[{yn}]=[{xn+yn}]。 命题5.6.1说明了实数加法所得到的结果确实还是实数,此外,加法定义还是良定义的。即如果{xn}~{x~n},{yn}~{y~n},那么,{xn+yn}~{x~n+y~n}。这是由于根据柯西有理数序列等价的定义,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,存在k1∈ω,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1<n,有|xn-x~n|<ε/2; 存在k2∈ω,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2<n,有|yn-y~n|<ε/2,那么取k为k1、k2中最大的那个,则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<n,就会有 |(xn+yn)-(x~n+y~n)|=|(xn-x~n)+(yn-y~n)| ≤|(xn-x~n)|+|(yn-y~n)|<ε/2+ε/2=ε 所以{xn+yn}~{x~n+y~n}。 【命题5.6.2】(1) [{xn}]+[{yn}]=[{yn}]+[{xn}]; (2) ([{xn}]+[{yn}])+[{zn}]=[{xn}]+([{yn}]+[{zn}]); (3) 对于任意的[{xn}]∈R,有[{xn}]+[{0}]=[{xn}]; (4) 对于任意的[{xn}]∈R,存在[{yn}]∈R,有[{xn}]+[{yn}]=[{0}]。 证明: (1) [{xn}]+[{yn}]=[{xn+yn}]=[{yn+xn}]=[{yn}]+[{xn}] (2) ([{xn}]+[{yn}])+[{zn}]=[{xn+yn}]+[{zn}]=[{xn+yn+zn}]) [{xn}]+([{yn}]+[{zn}])=[{xn}]+[{yn+zn}]=[{xn+yn+zn}] (3) [{xn}]+[{0}]=[{xn+0}]=[{xn}] (4) 取[{yn}]=[{-xn}],则有[{xn}]+[{yn}]=[{xn}]+[{-xn}]=[{0}] ▇ 命题5.6.2说明了实数加法具有单位元和逆元。将[{0}]称为实数加法的单位元,将[{-xn}]称为[{xn}]的加法逆元,记为-[{xn}]。下面是实数乘法的定义。 【定义5.6.6】实数的乘法定义为: [{xn}]·[{yn}]=[{xn·yn}]。 命题5.6.1说明了实数乘法所得到的结果确实还是实数,此外,实数的乘法定义也是良定义的。因为,如果{xn}~{x~n},{yn}~{y~n},则对于任意的n∈ω,存在u1,u2∈Q,有|xn|≤u1,|y~n|≤u2; 并且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,存在k1∈ω,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1<n,有|xn-x~n|<ε/(2u2),存在k2∈ω,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2<n,有|yn-y~n|<ε/(2u1)。进而, |xn·yn-x~n·y~n|=|(xn·yn-xn·y~n)+(xn·y~n-x~n·y~n)| ≤|xn|·|yn-y~n|+|y~n|·|xn-x~n| <u1·ε/(2u1)+u2·ε/(2u2)=ε/2+ε/2=ε 所以,{xn·yn}~{x~n·y~n}。 下面命题说明了所定义的实数乘法满足交换律、结合律、对加法的分配律。 【命题5.6.3】(1) [{xn}]·[{yn}]=[{yn}]·[{xn}]; (2) ([{xn}]·[{yn}])·[{zn}]=[{xn}]·([{yn}]·[{zn}]); (3) [{xn}]·([{yn}]+[{zn}])=[{xn}]·[{yn}]+[{xn}]·[{zn}])。 证明: (1) [{xn}]·[{yn}]=[{xn·yn}]=[{yn·xn}]=[{yn}]·[{xn}] (2) ([{xn}]·[{yn}])·[{zn}]=[{xn·yn}]·[{zn}]=[{xn·yn·zn}] [{xn}]·([{yn}]·[{zn}])=[{xn}]·[{yn·zn}]=[{xn·yn·zn}] (3) [{xn}]·([{yn}]+[{zn}])=[{xn}]·([{yn+zn}])=[{xn·yn+xn·zn}] [{xn}]·[{yn}]+[{xn}]·[{zn}]=[{xn·yn}]+[{xn·zn}] =[{xn·yn+xn·zn}] ▇ 对于R中元素[{1}],根据实数乘法的定义,有 [{xn}]·[{1}]=[{xn}](5.6.3) 可以看出,[{1}]是实数乘法的单位元。 对于任意的[{xn}]∈R,如果[{xn}]≠[{0}],我们说一定存在乘法逆元[{yn}]∈R,满足[{xn}]·[{yn}]=[{1}]。由于[{xn}]≠[{0}]不代表对于任意n∈ω,有xn≠0,所以我们不能直接取[{yn}]=[{x-1n}]。由于“直观上”,[{xn}]仅由n在无限大时的xn决定,所以我们采用如下方法构造[{yn}]。由于{xn}∈C,所以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,存在k∈ω,当p,q∈ω且k<p,q时,有|xp-xq|<ε。因为[{xn}]≠[{0}],根据定义5.6.3可以得出,存在某个正有理数2ε,使得“存在k∈ω,当n∈ω且k<n时,有|xn-0|<2ε”不成立,即对于任意的k∈ω,总是可以找到某个n0∈ω且k<n0,有2ε<|xn0-0|。对于这个n0∈ω,由于k<n0,所以|xp-xn0|<ε,因而,根据|xn0|=|xn0-xp+xp|≤|xn0-xp|+|xp|,可得|xn0|-|xn0-xp|≤|xp|,利用前面的|xp-xn0|<ε和2ε<|xn0|,可得2ε-ε≤|xp|,即ε≤|xp|对任意的k<p均成立。因而可以按照如下方式构造有理数序列[{yn}]: 当n≤k时,取yn=ε; 当k<n时,取yn=x-1n。注意,根据前面已经得出的结论,当k<n时,ε≤|xn|,所以从xn得到x-1n是没有问题的。下面我们证明所构造出的{yn}也是柯西有理数序列,即我们希望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~,找到一个自然数k~,使得当k~<p,q时,|yp-yq|≤ε~。由于当k<n时,取yn=x-1n,所以当k<p,q时, |yp-yq|=|x-1p-x-1q|=|(xq-xp)/(xp·xq)|=|(xp-xq)|/|(xp·xq)| 再利用前面已得到的ε≤|xn|,可得: 当k<p,q时,|x-1p-x-1q|≤1ε2|(xp-xq)|。再次利用{xn}是柯西有理数序列的条件,可得对于正有理数ε~·ε2,存在k1∈ω,当p,q∈ω且k1<p,q时,有|xp-xq|<ε~·ε2。因而,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~,取k~为k,k1中最大的那个,则有当k~<p,q时,|yp-yq|=|x-1p-x-1q|≤1ε2(ε~·ε2)=ε~。可见,{yn}∈C。由于当n≤k时,xn·yn=xn·ε,当k<n时,取xn·yn=xn·x-1n=1,所以,当k<n时,|xn·yn-1|=0。这说明{xn·yn}~{1}。所以,[{xn}]·[{yn}]=[{xn·yn}]=[{1}]。为了与加法逆元符号上有区分,将乘法逆元记为[{xn}]-1。 有了加法逆元和乘法逆元,就可以定义实数集上的减法和除法了: [{xn}]-[{yn}]=[{xn}]+(-[{yn}])(5.6.4) [{xn}]÷[{yn}]=[{xn}]·[{yn}]-1,[{yn}]≠[{0}](5.6.5) 【定义5.6.7】设[{xn}],[{yn}]∈R,如果存在正有理数ε和自然数k,使得当n∈ω且k<n时,有ε<yn-xn,则称[{xn}]<[{yn}]。 实数序的定义也是良定义的,即如果{xn}~{x~n},{yn}~{y~n},则有[{x~n}]<[{y~n}]。事实上,根据{xn}~{x~n},{yn}~{y~n},对于正有理数ε/4和自然数k1,k2,使得当n∈ω且k1<n时,有|x~n-xn|<ε/4,当n∈ω且k2<n时,有|y~n-yn|<ε/4; 因而,取k为k1,k2中最大的那个,则对于任意的n∈ω且k<n,就会有 ε/2=ε+(-ε/4)+(-ε/4)<(yn-xn)+(y~n-yn)+(xn-x~n)=y~n-x~n 因而有[{x~n}]<[{y~n}]。 下面的命题显示出了实数的序也是一种全序关系,即〈R,<〉为全序集。 【命题5.6.4】对于任意的[{xn}],[{yn}],[{zn}]∈R,有: (1) [{xn}]≮[{xn}]; (2) [{xn}]<[{yn}]且[{yn}]<[{zn}],则[{xn}]<[{zn}]; (3) [{xn}]<[{yn}]、[{xn}]=[{yn}]、[{yn}]<[{xn}],这三种情况有且仅有其中之一出现。 证明: (1) 由于xn-xn=0,所以对于任意的正有理数ε和自然数n,有xn-xn=0<ε,所以[{xn}]≮[{xn}]。 (2) 根据题设,存在正有理数ε1和自然数k1,使得当n∈ω且k1<n时,有ε1<yn-xn; 存在正有理数ε2和自然数k2,使得当n∈ω且k2<n时,有ε2<zn-yn。因而,取k为k1,k2中最大的那个,则当n∈ω且k<n时,有ε1+ε2<(yn-xn)+(zn-yn)=zn-xn,因而[{xn}]<[{zn}]。 (3) 如果[{xn}]≠[{yn}],即{xn}~{yn},也就是说,存在一个正有理数ε,对于任意的k1∈ω,总是存在着n∈ω,当k1<n时,ε<|xn-yn|。由于{xn},{yn}都是柯西有理数序列,所以,对于正有理数ε/4,分别存在着k2,k3∈ω,当k2<p,q时,|xp-xq|<ε/4; 当k3<p,q时,|yp-yq|<ε/4。现在取k为k1,k2,k3中最大的那个,且考虑xq=xk+1,yq=yk+1的情况,当k<p,q时,|xp-xk+1|<ε/4,|yp-yk+1|<ε/4,进而有 |(xp-yp)-(xk+1-yk+1)|=|(xp-xk+1)-(yp-yk+1)|<ε/4+ε/4=ε/2 因而, -ε/2+(xk+1-yk+1)<(xp-yp)<ε/2+(xk+1-yk+1) 注意,由于k+1>k>k1,所以,ε<|xk+1-yk+1|,也就是说,或者ε<xk+1-yk+1,或者xk+1-yk+1<-ε。当ε<xk+1-yk+1时,可得ε/2<(xp-yp),这说明[{yn}]<[{xn}]; 当xk+1-yk+1<-ε时,(xp-yp)<-ε/2,即ε/2<(yp-xp),这说明[{xn}]<[{yn}]。所以,[{xn}]<[{yn}]、[{xn}]=[{yn}]、[{yn}]<[{xn}]这三种情况至少其中之一出现。然而,这三种情况又至多出现其中一种,否则就与(1)和(2)矛盾。综上所述,这三种情况有且仅有其中之一出现。 ▇ 此外,如果[{xn}]<[{yn}],则[{xn}]+[{zn}]<[{yn}]+[{zn}]; 如果[{0}]<[{zn}],则[{xn}]·[{zn}]<[{yn}]·[{zn}]。这些都很容易证明,这里不再赘述。 虽然这里的有理数集Q不是实数集R的子集,然而,有理数集Q却可以同构嵌入到实数集R中。具体地,定义Q到R的映射f: Q→R,其中, x [{x}](5.6.6) 对于映射f,有如下命题。 【命题5.6.5】映射f是Q到R的单射,且满足对于任意的x,y∈Q,有: (1) f(x+y)=f(x)+f(y); (2) f(x·y)=f(x)·f(y); (3) f(0)=[{0}],f(1)=[{1}]; (4) x<y当且仅当f(x)<f(y)。 证明: 当x≠y时,根据命题5.5.3,有x<y或者y<x。不失一般性,假设x<y,此时,存在正有理数δ,满足x+δ=y。我们说一定有f(x)≠f(y),否则,[{x}]=[{y}],也就是说{x}~{y},而这是不可能的。因为,如果取ε<δ,则对应任意的n∈ω,均有ε<δ=|x-y|=|xn-yn|,所以f为单射。 (1) f(x+y)=[{x+y}]=[{x}]+[{y}]=f(x)+f(y); (2) f(x·y)=[{x·y}]=[{x}]·[{y}]=f(x)·f(y); (3) 根据映射f的定义即得; (4) 由于Q和R均为全序集,因而只需要证明x<y蕴含f(x)<f(y)即可。假设x<y,则存在正有理数δ,满足x+δ=y,因而,如果取ε=δ/2,则对于任意的n∈ω,均有ε<δ=y-x,这也就是[{x}]<[{y}],即f(x)<f(y)。 ▇ 从命题5.6.5可以看出,对任意的x,y∈Q,当对其作加法运算、乘法运算、序的比较时,其在映射f下所对应的对象f(x),f(y)∈R均会保持不变,而且,Q中的加法单位元和乘法单位元也对应了R中的加法单位元和乘法单位元。因而,从实质上来说,可以将f(x),f(y)看作x,y。由于img(f)R,我们说Q同构嵌入到R中。 习题 1. 证明: 当集合a为传递集时,a+也为传递集。 2. 证明: 1+2=3。 3. 证明: 2≠3。 4. 证明: ω的任意非空子集必有最小元。 5. 证明: 集合a为传递集,当且仅当P(a)为传递集。 6. 证明: 对于任意的x∈ω,有: xx。 7. 证明: 对于任意的x,y∈ω,如果x≠y,则有x∈y,或者y∈x。 8. 证明: 整数集中的加法单位元不等于乘法单位元。 9. 证明整数的加法消去律。 10. 证明整数的乘法消去律。 11. 证明: 对于有理数的加法单位元[〈0,1〉],有[〈0,1〉]·[〈m,n〉]=[〈m,n〉]·[〈0,1〉]=[〈0,1〉],其中,[〈m,n〉]为任意的有理数。 12. 证明: 对于有理数[〈m,n〉],[〈k,l〉],如果[〈m,n〉]·[〈k,l〉]=[〈0,1〉],则或者[〈m,n〉]=[〈0,1〉],或者[〈k,l〉]=[〈0,1〉]。 13. 证明实数的加法消去律。 14. 证明实数的乘法消去律。 15. 证明实数的加法单位元[{0}]不等于实数的乘法单位元[{1}]。 16. 对于任意的实数[{xn}],[{yn}],[{zn}]∈R,证明: 如果[{xn}]<[{yn}],则[{xn}]+[{zn}]<[{yn}]+[{zn}]; 如果[{0}]<[{zn}],则[{xn}]·[{zn}]<[{yn}]·[{zn}]。